《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16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规定:“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分为合法强制拆迁和非法强制拆迁。合法强制拆迁包括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拆迁。当事人之间,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但被拆迁人不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强制拆迁。另一种为行政机关发起的强制拆迁程序,包括行政机关进行的强制拆迁和行政机关申请人们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拆迁法律前提条件是要进行拆迁行政裁决,还要有实质性条件,即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转房。另外是强制拆迁必须经过一定程序,即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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