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报告是依据2001年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作出的估价,并不符合拆迁当时的市场价格,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需要清理的第三类问题是:“一些地方规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为基本依据,与《条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不一致”。
二、评估机构没有将初步估价结果进行公示,违反《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不合法。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但很多拆迁项目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违法的,导致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报告也是无效的。
四、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的亲笔签字和估价师的执业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五、未对该房屋进行实地查堪,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