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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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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恐成利益博弈牺牲品
 
来源:拆迁征地律师网 时间:2011/8/23 23:34:23 阅读次数:1851

从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到现在拆迁条例仍未出台,有媒体报道“或已胎死腹中”。与此同时,各地强拆的新闻屡见报端。

为了堵住漏洞,新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价不得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交易价。

自从新拆迁条例草案出台,各方意见不同,支持者认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反对者认为对强拆者过于温柔有绥靖之嫌。但新拆迁条例迄今未能有进一步行动,证明利益阶层的游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新拆迁条例有两则关键条款,触动了既得利益者的神经。

第一条指被多数人同意原则。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地方政府眼中,新条例使得拆迁协调成本大大增加,非有90%以上的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无法进行。

另一条是拆迁补偿按照市场定价原则。新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定价,拆迁成本将大为上升,既得利益者无法攫取拆迁价与市场价之间的数倍差价。

修改拆迁条例的动议屡次胎死腹中,而最终以一纸文件代替了条例的修订。此次新拆迁条例未能出台,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为制止强拆打上补丁。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从历史经验来看,对于文件效率不容乐观。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重大的改变有二:改实物补偿为货币补偿,即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市场估价给予补偿;改变过去做好安置的条件下才能拆迁的条件,引进了房屋拆迁裁决制度,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这使得强迁有了借口,而货币补偿的市场估价则弹性十足。由于国内不可能存在独立的评估机构,因此市场价通常会成为政府指导价,缺乏博弈的平台,强迁之路上充满血泪,近两年媒体披露的伤害、自焚等典型案例就有数十起之多。

野蛮拆迁激发全社会反思,但残酷的现实是,2003年的违宪论证与2007年物权法对产权的保护,均未触动强迁这一痼疾。

最新的例证是,7月17日,中科院力学研究所怀柔试验基地遭到强拆,钱学森先生回国建立的首批实验室也在其列。7月23日,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一份通过网络发表的《严正声明》,形容“全体科研人员”的感受,“炎夏似隆冬,白昼如夤夜”。此次事件表明强拆正在升级,从农民征地、城市普通居民发展到中科院力学所,所有有碍土地升值的因素,全部被铲除。

而在另一些地区,文化创意经济与高新技术经济成为征地拆迁的新借口。据《财经》记者报道,因怀疑征地补偿款被克扣,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连续数日来出现村民大规模聚集事件。2003年以来,苏州市高新区以建设各类工业园的名义,陆续向下辖村镇拆迁征地。2010年初开始,新一轮征地再次启动。

虽然该地同等面积补偿金额超过2008年以前的3倍以上,其中包括每户近40万的土地宅基费,但与每平米6000左右的拍卖价相比仍嫌较低。并且村民们举证指控该笔款项被镇、区政府工作人员克扣、吞并,并屡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未有任何下文。

强拆屡禁不止,新拆迁条例难以出台,都是因为土地溢价实在太高,对于既得利益者的诱惑无可抵挡,土地财政、附着在土地财政上的新投资规划与部门、个人利益,与土地密切相关。因此,高科技园区异化为高科技地产、文化创意园区异化为文化地产,而真正的文化聚集地如画家村、如小吃一条街,动辄遭灭顶之灾。

当我们指责新拆迁条例过于温柔,已经有人在背地里对新拆迁条例拔出了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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